請人代簽合同只為索要雙倍賠償
班某今年29歲。2013年3月,他應聘到寧波鎮(zhèn)海某公司。簽合同時,班某趁工作人員上廁所之際讓同事杜某幫其代簽。一個月后,杜某辭職,別有用心的班某又讓杜某幫其也寫了一份辭職報告。2013年6月,班某辭職。
不料,辭職后班某即向鎮(zhèn)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,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,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6月的雙倍工資。
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,2013年9月,該公司向鎮(zhèn)海法院提起訴訟。近日,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該公司并沒有逃避簽訂勞動合同,杜某等人也證實班某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名是自己有意為之,因此判決企業(yè)無需支付雙倍工資。
這樣的職場“碰瓷”并不少見。中招的大多是小企業(yè),“碰瓷”者具備一定法律知識。他們有的故意不簽勞動合同,有的領工資有意逃避簽字,有的特意不要社保,事后卻高額索賠。
不規(guī)范用工和違法成本低成主因
職場“碰瓷”趨多,法官分析,原因主要有兩個:
首先,部分中小企業(yè)用工不規(guī)范的情況確實存在。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、試用期、發(fā)放工資、安排勞動時間、繳納社保等方面管理不足,才給“碰瓷”行為留下了生存空間。不少小企業(yè)主只是管理幾個員工,經營著很小的生意,自身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。
其次,司法懲戒功能薄弱,違法成本低,一些人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。近年來陸續(xù)頒行的勞動法律法規(guī)及相關司法解釋,加大了對勞動者的司法保護力度,同時勞動仲裁及訴訟案件受理費用也大幅減免。客觀上讓不少勞動者覺得即使官司打輸了也沒有什么損失,萬一打贏了還有利可圖。法院在發(fā)現(xiàn)企業(yè)或勞動者有惡意訴訟行為時,懲處手段也非常有限。
中小企業(yè)規(guī)范用工亟待加強
支付雙倍工資具有懲罰的性質,旨在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,避免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逃避用工責任,以此保障勞動者的利益。但不能因此成為別有用心之人的工具。
法官提醒:要從根源上破解職場“碰瓷”現(xiàn)象,就要加強中小企業(yè)的規(guī)范用工管理。企業(yè)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(guī)定,在職工入職后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防止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謀求不正當利益。對以各種理由拒絕與企業(yè)簽訂勞動合同、甚至主動提出以書面形式保證未簽勞動合同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者,不予錄用。
同時,工資單應該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分明細項目明確計算,并標明加班工資,延時工資等。另外,不要輕易出具無關的證明,尤其是虛假的收入證明。
職場“碰瓷”分為兩類
第一類是個人無過錯,公司確實有違法、違規(guī)情況,比如未足額發(fā)放工資、未足額繳納社保、未按規(guī)定給予年休假、未支付加班工資、未簽訂勞動合同。
第二類是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隱瞞真相,造成公司違法行為的出現(xiàn),然后以此為由向公司主張權利。
比如,故意拖延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或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將合同偷走或銷毀,然后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權利;要求公司開具不符合實際的工資收入證明,然后向公司索賠;違背誠信對曾作出的承諾或約定反悔;以個人理由辭職后故意不與公司結算工資,以公司未足額發(fā)放工資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補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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